法庭精准“出招”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
发布时间:2022-12-15 21:51:29
12月14日,海南一中院当庭协调化解一宗不履行补偿职责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当庭表态依法履职,原告当庭撤回起诉,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案情回放
原告某畜牧公司建设的养猪场位于澄迈县金江镇北方村民委员会北井岭村,自2013年开始,原告相继办理了建设项目备案、使用林地许可、环境审批、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备案及设施农用地备案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20年12月4日,澄迈县政府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农村农业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制定了《澄迈县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划定调整方案》,划定澄迈县辖区内11个乡镇的禁养区域。原告的猪场在禁养区域范围内。澄迈县金江镇政府于2021年11月5日对原告作出《关于关闭畜禽养殖场的通知》,并提出协商补偿的方案。因双方对补偿方案协商未果,2022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被告对关闭其养猪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澄迈县政府收到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原告遂以澄迈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该案诉讼,请求澄迈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行政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庭审过程
海南一中院受理该案后于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澄迈县委常委、澄迈县政府副县长林瑞文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审判长的主持下,通过当庭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发问,合议庭快速查明案件事实,找准争议症结所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审判长打破庭审阶段限制,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双方当事人以协商方式寻求实质性化解争议的路径,期间还休庭分别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合议庭一方面引导原告明确诉求,打消原告对政府的疑虑和不信任;另一方面指导政府要换位思考,主动为企业考虑,多方位、多角度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合议庭的释明和指导下,政府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认识到政府工作的不足,主动调整工作思路。法庭的背靠背调解为原告和政府协商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在后续的庭审中,被告出庭应诉负责人向原告表明政府将尽力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态度,表示对原告诉求的理解和协商解决问题的诚意,并当庭表态要立即成立工作专班,确定专人处理原告的申请,明确办理期限。面对被告负责人解决问题的诚恳态度,原告打消思想顾虑,在法庭调查阶段即表态要撤回起诉,与政府协商解决补偿问题。整个庭审仅一个小时,快速解决双方分歧,取得圆满效果。
法官有话说
庭审是诉讼程序的核心内容,也是诉讼参与人参与司法、感受司法的主要途径。“有证举在法庭、有话说在法庭、有纠纷解决在法庭”是庭审实质化的基本要求,更是司法公开公正的内在要求。今年以来,海南一中院行政审判部门结合“能力提升建设年”,一方面狠抓审判业务基本功,真正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不断提升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增强庭审的实效性和实质性,做到开好每一个庭,办好每一件案,让人民群众通过庭审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作为被告的政府部门通过庭审接受法治教育。同时,行政审判部门主动延伸司法服务,通过给政府授课、组织政府部门参与庭审旁听,召开片区政府部门座谈会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指导。截止11月,一中院辖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高达96.0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已成常态,彻底打破“民告官不见官”的桎梏。大部分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在法庭的释明和引导下,积极参与庭审活动,对政府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失误敢于主动认错,对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敢于拍板表态依法依规办理,极大缓解“民”与“官”之间的紧张和对立,有利于促进行政争议协商和解。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当场表态的案件,大部分得到行政相对人的谅解,其中部分原告当场表示撤诉,“官”“民”关系得到有效修复,为后续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打下良好基础。
撰稿 冯 花
图片 符 倩
监制 王金红